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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施工中因損及鄰房,原由爭議雙方協議修復,爾後又拒絕起造人派員修復,其後起造人又委請建築師公會做損鄰鑑定,經公會函請受損戶配合辦理,但該公會人員到達時均大門深鎖,無法進入勘查,資料僅由起造人提供資料及口頭說明而據此此製作鑑定報告,如受損戶不配合鑑定機構實施鑑定時,則應如何處理?使用執照可否核發不無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7.10.營署建字第15988號

說明:

一、後貴廳87.06.20.(87)建四字第621977號函。

二、按建築物施工中其危害公共安全情事者,主管建築機關應以書函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之。此為建築法第58條第2款所明定。是建築物在施工中如有損害鄰房危害公共安全情事者,自得依法而處制。至建築物竣工後使用執照之停發,如無違反同法第70條第1項及第72條之規定要不得任意為之。本部64.04.12.台內營字第622916號函釋在案。

三、另為有效改善建築施工災害糾紛爭議事件之處理鑑定作業,本部74.08.28.台內營字第3289號函請各省市主管機關參照「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程序」,訂定作業程序逕為實施。另台北縣政府訂定之「台北縣建築物施工中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第9點己詳列首揭鄰房受損戶大門深鎖鑑定人員無法進入勘查等情事時之處理方式,請督導各縣(市)政府儘速研訂建築物施工中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以維處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