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竹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依法定程序於通盤檢討前刊登報紙公告,惟因承辦員離職,無法查閱登於何類報紙,是否已涉及法令之效力乙案

內政部83.6.20台內營字第八三○三四五三號函
按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辦理機關應將通盤檢討範圍及有關書件公告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告三十天,並將公告之日期及地點登報週知,旨在廣為週知,廣徵民意,做為檢討之參考。本案竹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既於通盤檢討前刊登報紙公告,即符合上開辦法之規定。至竹東鎮公所因承辦人離職,無法查閱登於何類報紙,係屬事實查證,非關法令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