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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本部64.08.20.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註)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有關「醫院類」疑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7.03.03.台內營字第772077號

說明:

一、復貴廳67.01.09.建四字第209030號函。

二、本案准依貴省衛生處所簽意見:「凡設置病房具有十張以上病床收治病人,醫師二人以上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上開64.08.20.台內營字第642915號部函所稱「醫院類」(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第12項)得不包括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