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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三授權另定之各類組用途項目、準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請查照。

內政部函 93.11.22.台內營字第0930087563號

說明: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三規定「建築物用途分類之類別、組別定義,應依左表規定;其各類組之用途項目,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三授權另定之各類組用途項目,準用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附表二,前經本部93年6月1日台內營字第0930084354號函釋示在案。因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業經廢止(自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生效),另以本部93年9月14日台內營字第0930086367號令訂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於附表一明訂各類組用途項目,本部前揭函釋有關總則編第三條之三授權另定之各類組用途項目,準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