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為都市計畫「人行廣場」是否得以供緊鄰建築基地之汽、機車車道出入使用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4.03.03.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03149號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2月3日北府工建字第0940068452號函。
二、按本部79年6月18日台內營字第794628號函係有關建築技術規則所稱道路之解釋。惟本部88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8874133號函係屬都市計畫用地使用之解釋,非屬建築技術規則之解釋,並無未列入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彙編,一律不再援引適用之限制,亦無競合之情形。至於本案都市計畫「人行廣場」若有明文指定供人行使用,即應依本部88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8874133號函規定,不得供緊鄰建築基地之汽、機車車道出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