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因該執照保管人行蹤不明,餘所有人之一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謄本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8.31.台內營字第328695號
說明:
一、復貴廳74.08.15.74建四字第184751號函。
二、按建築工程完竣後,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經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驗,核可後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建築法第70條業已明示。本案建物所有人自得依前開規定申領使用執照謄本。
內政部函 74.08.31.台內營字第328695號
說明:
一、復貴廳74.08.15.74建四字第184751號函。
二、按建築工程完竣後,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經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驗,核可後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建築法第70條業已明示。本案建物所有人自得依前開規定申領使用執照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