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本省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之都市計畫草案著色圖,由現行之12份簡化為實際需要之3份,俟審議通過後,再製作所需份數呈報核定或備案,以節省人力、物力
討論案:七十五年五月第二次營建業協調會(內政部75.7.24台內營字第四二三六三五號函)
案由:建議本省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之都市計畫草案著色圖,由現行之12份簡化為實際需要之3份,俟審議通過後,再製作所需份數呈報核定或備案,以節省人力、物力。
說明:
一、目前本省都市計畫草案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需報送著色圖12份,而實際供審議作業使用僅需3份,其餘9份預備供照案通過後蓋印發布實施之用。
二、如審議結果需修正計畫時,則前述9份圖即行作廢,而需另行重新製作,勢將造成浪費現象。決 議:省府在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案件時先送著色圖3份供審議之用,俟審議通過後,再由擬定機關繪製所需份數報請核定或備案。惟為加速都市計畫實施時效,應行補送所需繪製之計畫書圖,應配合合內政部作業時效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