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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執行疑義

內政部78.3.31台內營字第六八二九四四號函
關於「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所謂「共同生活」?應依其有無共同生活之事實而認定,而非以設籍同一戶為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