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部分條文有關陽台(露台)、屋頂突出物面積計算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函 82.10.19.營署建字第15511號
說明:
一、按建築物陽台留設面積,得不列入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係每層單獨檢討,本部73年4月6日(73)台內營字第21835號函釋有案;至屋頂突出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七款之一規定,係屬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其一定規模面積、高度得不計入建築物層數計算,自不得再享有陽台(露台)設置之優待。
二、另查建築技術規則,尚乏建築物一樓為平台設置之規定,應無列入陽台面積檢討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