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為宜蘭市公所辦理「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A幹線雨水下水道改善工程」遭遇私有土地償金異議案報請本部核定1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111.3.2內授營環字第1110803377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11年2月22日府水下字第1110020889號函辦理。
二、按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如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依前開旨意,僅對於施工處所、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額度發生異議時,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查本案系爭為土地所有權人希以徵收其土地之方式辦理,非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提具異議,與下水道法規定不符,非屬本部核定範疇。惟請貴府依上開意旨本諸權責先行釐清,旨揭工程如符合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之條件,始有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