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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徵收二等十三號及海佃路一、二段道路工程受益費,原住宅區土地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細部計畫未定案前建請緩徵工程受益費乙案

內政部81.5.8台內營字第八一○二四○一號函
本案台南市政府徵收二等十三號及海佃路一、二段道路工程受益費,原住宅區土地經該市第四期發展細部計畫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公園),上述細部計畫未定案前,雖未發佈禁建令,如已有禁止建築之事實,准予比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之規定,緩徵其工程受益費。上開細部計畫定案實施後,該公共設施用地,如符合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條之規定,自變更之日起,應予免徵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