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宜蘭縣政府函詢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6.10.08.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149568號
說明:
一、復貴部96年9月17日經商字第09602340450號函。
二、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備具申請書,檢附前項規定之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其名稱並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另按同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室內裝修業變更登記事項時,應申請換發登記證。」,查上開辦法第9條第2項雖規定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向本部申請許可,惟取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後,如有涉及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事項時,依同辦法第11條第2項並未規定應先向本部申請許可,是本案公司或商業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申請變更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再據以向本部申請變更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