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78.12.14營署宅字第三三○四號函 按國家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固得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但必須以法律條文規定,始得為之。本案國宅房地所有權狀不宜硬性規定由國宅承購人本人親自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