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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房地所有權狀可否規定由國宅承購人親自具領

內政部營建署78.12.14營署宅字第三三○四號函
按國家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固得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但必須以法律條文規定,始得為之。本案國宅房地所有權狀不宜硬性規定由國宅承購人本人親自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