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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申請新建公寓大廈建造執照涉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0章無障礙建築物相關規定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2.24.營署建管字第1040000729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4年1月6日府商建字第1040001862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規則)第167條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至於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若非供住宅使用者,仍應依上開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三、次據本規則第167條之3規定:「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H2類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其地面以上樓層在三層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超過三層以上或地面層以下部分,每增加三層且有一層以上之樓地板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者,應於每增加三層之範圍內分別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建築物種類第七類及第八類,其設置之大便器數量在10個以下者,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超過10個者,超過部分每增加10個,應增加一處。」本案如非屬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自無須設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四、又本規則第167條之1及第167條之2規定:「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另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202.1無障礙通路組成規定:「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符合本規範規定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輪椅昇降台等。」至無障礙樓梯及昇降設備之設置,請依上開規定檢討。

五、另查本規則第167條第3項所載:「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已有明定,來函所詢事宜,涉屬個案事實認定,請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逕為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