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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機關用地部分土地興建加油站

內政部70.11.27台內營字第五一○一六號函
本部前頒各函有關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前核發建造執照之規定,已於本部69.7.9六九台內營字第二九七三一號函示停止引用在案。準此,本部63.12.10台內營字第六○七八○四號函及64.12.5台內營字第六五七六五○號函之規定,自不得再行援用辦理。復查機關用地係為公共設施用地之一種,依法僅得作指定用途之使用,本案中油公司台北儲營所擬使用機關用地興建加油站,核與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立法旨意不合,應予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