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土地所有權人應會同他人興建房屋,是否符合建築法第30條所定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再請核示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1.11.02.台內營字第121245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1.10.07.71建四字第202468號函。
二、按法院確定之終局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款規定,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但強制執行,依同法第5條、第6條規定仍應由債權人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法院之判決聲請為之,此為強制執行之法定程序,本案仍應依本部71.02.03.(71)台內營字第66170號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