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府函詢OOO等42戶申請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疑義案
內政部98.7.1台內營字第0980806032號函
一、關於 貴府來函所述「……OOO等42戶申請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經本署所送之財稅資料顯示為0筆房子,查核結果說明該戶目前仍申請公教貸款、中央銀行政策性房貸正在貸款中,……」一節,請查明申請戶是否有政府其他優惠住宅貸款尚未清償,但該住宅已移轉予他人?若有不符該政府優惠住宅貸款相關規定者,則應依該貸款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至於本案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申請戶是否符合本補貼相關規定一節,按「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3點第4項:「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取得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住宅補貼證明文件後,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及同點第5項:「已取得政府其他購置或修繕住宅補貼資格而申請第一項第二款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接受貸款利息補貼前願放棄原有住宅補貼資格,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前開規定雖未明定已取得政府其他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而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接受租金補貼前願放棄原有住宅補貼,惟前開規定意旨係指申請戶不得同時享有二種以上政府辦理之住宅補貼。爰若本案申請戶未持有住宅且符合租金補貼之相關規定,則得核予租金補貼資格,惟應俟該戶家庭成員放棄原有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後,始得按月發給租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