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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貴廳請示都市計畫公布前建造之合法房屋申請接水接電應否補領使用執照,及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營業登記應否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兩案,請依本部會商結論辦理,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3.03.08.台內營字第575150號

說明:

一、復62.12.17.建四字第165922號及62.12.13.建四字第165343號函。

二、本案經邀集司法行政部、經濟部及台北市政府等有關機關會商作成結論如次:「照敘會商結論」。

為商討(一)都市計畫公布前建造之合法房屋是否應一律補領使用執照接水接電等(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否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營業登記。

一、時間:63年2月21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二、地點:本部第四會議室

三、出席單位:(略)

四、會商結論:

(一)建築法修正公布前之合法房屋在省(市)建築管理規則未訂定前,如能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者,准予接水、接電:1.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2.戶口遷入證明3.完納稅捐證明4.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營業登記,應否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乙節,本部已於63.02.01.邀集有關機關研議「營利事業登記營業用房屋建築物使用執照之審核原則」,俟該原則決定後再依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