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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行水區、水岸發展區、河道用地及堤防用地之疑義

內政部78.11.8台內營字第七四五五三八號函
案經本部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次:「(一)都市計畫行水區、水岸發展區係指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設之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法第三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其他使用分區之一種。(二)都市計畫河道用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為都市計畫法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舉規定之河道用地。(三)都市計畫堤防用地如係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設者,應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