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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林口特定區特殊使用區內之土地可否同意由中央警官學校興建學人及教職員宿舍

內政部71.12.11台內營字第一三○○六八號函
按林口特定區特殊使用區之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既經於林口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十七條及本部都委會63.12.17第一七一次會議決議分別明定略以:「特殊使用區為專供特殊使用之地區,其公共及公用設施應配合全都市之整體計畫。」及「(3)特殊使用區之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應由台灣省政府會同國防部另行研討辦法予以管制。」在案,準此,本案特殊使用區之土地使用,應請依照上開本部都委會決議會同國防部研訂辦法後據以實施建築管理。惟若上開辦法尚未研訂完成之前,特殊使用單位確有迅行申請建築之必要時,仍應由省政府會同國防部於考量原規劃特殊使用區之旨意後逕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