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為機械遊樂設施管理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2.15.營署建管字第0940004348號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1月20日府城建字第09400114470號函。
二、有關所詢「無軌道式碰碰動力船」及「接地供電式碰碰車」是否屬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條第4款規定之機械遊樂設施乙節,按「水上碰碰船」及「碰碰車」,如其設施係固著於建築基地或建築物,藉由動力操作運轉供遊樂使用者,方屬建築法所稱之機械遊樂設施。本部93年3月12日台內營字第0930082695號函釋有案,是上開所詢二設施是否為建築法所稱之機械遊樂設施,請先查明。
三、按前揭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營者應於機械遊樂設施裝置完竣後30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實施竣工查驗。查驗合格者,發給竣工查驗合格證明書,載明核准使用期限……」,另查機械遊樂設施申領雜項執照所應檢附之文件,同辦法第3條已有明文,並訂有「機械遊樂設施施之使用、管理、維護及耐用年限等安全資料(計畫)書。」乙項,是於發給竣工查驗合格證明書時,貴府自得依上開規定檢附之相關資料、文件,就個案事實核准使用期限。
四、次按前揭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機械遊樂設施之定期安全檢查申報期限及實施檢查期間,通知經營者委託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電機技師、機械技師,或檢查機構、團體辦理安全檢查及申報。除另有規定外,安全檢查及申報應於每年5月31日以前及11月30日以前完成。」是所詢「機械遊樂設施定期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之有效期限,依上開規定檢討辦理,應無疑義,至其安全檢查有關構造部分與機電設備部分之人員資格,查本部94年2月5日台內營字第0940081184號令訂定發布之「機械遊樂設施竣工檢查、定期安全檢查(複查)報告書」及「機械遊樂設施定期安全檢查申報書」中已有載明。
五、另查目前尚無相關學校、非營利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提出申請為機械遊樂設施之檢查機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