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申請桃園市龍潭區碧湖段1281地號等4筆土地建造執照,其建築物是否受建築法第6條規定認定為公有建築物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109.1.17台內營字第1090801318號函
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貴處108年11月29日桃建照字第1080078700號函。
二、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8年11月8日國科設工字第1080012251號函說明二,該院於103年4月16日改制為行政法人。另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考量行政法人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其建築物應屬建築法第6條所稱之公有建築物。至於是否設置公共藝術,因涉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之適用,請洽詢該辦法主管機關(文化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