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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民眾因故需停用建築物昇降設備期間無法依規維護保養及申請安全檢查,能否以報備申請暫時停止使用等情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11.07.01營署建管字第1110047880號函

一、依據立法委員高金素梅國會辦公室111年6月14日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6月13日中市都管字第1110127845號函、花蓮縣政府111年6月13日府建管字第1110114973號函辦理。

二、案建築法第77條之4第1項至第4項、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條至第8條規定,針對昇降設備(電梯)明定維護保養、安全檢查相關規定,以維護設備正常運作及民眾使用安全,合先敘明。

三、另管理人倘因故(如:配合建築物裝修施工、設備汰舊換新、設備故障維修、……等不可抗力因素)擬報備申請昇降設備暫時停止使用1節,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當依其訂定之建築管理自治法規相關管理規範,就個案事實本於職權核處是否得予暫時停止使用(停用期間暫免維護保養及延後申請檢查相關手續);並應於昇降設備停用期間列管要求管理人加強相關安全防範措施、嚴禁擅自使用,另於停用到期後即刻恢復維護保養、安全檢查相關程序。

四、另有關建議擴充「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全國連線交換系統」建置相關控管設備因故暫時停止使用機制功能1節,經查前開系統業已設有暫時停止使用設定、註記說明相關功能。倘有操作使用相關疑義或精進作法建議,本署系統廠商設有服務專線(02-2748-5205)提供諮詢服務;或提供具體問題、精進建議及畫面寄至本署系統客服信箱,系統工程師將儘速查明卓處逕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