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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為數筆土地以一宗基地申請透天式集合住宅,集中檢討法定空地自由配置空地,領得使用執照後,各戶區分所有權人可否以各戶單獨檢討所持有土地申請增建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3.20.營署建管字第0960009734號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2月12日府城建字第0960031028號函。

二、有關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定有明文。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會議紀錄,其用途與性質,與建築法第30條所稱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不同,不得相互取,代為本部86年5月20日台(86)內營字第8672833號函所明釋。本案以一宗基地申請透天式集合住宅,集中檢討法定空地自由配置空地,領得使用執照後,各戶之所有權人擬單獨就其所持有土地個別申請增建乙節,應依前開有關法令規定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