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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為「臺南市永康區污水下水道系統(PB分區)管線工程第六標」於永康區鹽北段417及423地號依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辦理用地償金遭遇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函請予以核定1案

內政部110.3.25內授營環字第1100804295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10年3月11日南市水污工字第1100335677號函辦理。

二、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意旨公、私有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下水道機構在其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如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異議,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查本案為異議人希以徵收其土地之方式辦理,非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提具異議,與下水道法規定不符,非屬本部依前開規定核定之範疇。

三、另依前開意旨,本案土地之污水下水道管渠及其設備工程施作如屬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即應依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辦理,並依據貴府訂定之「臺南市政府辦理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支付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