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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都市計畫內風景區、住宅區及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丙種建築用地合併申請建築使用時,該基地可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九條規定不予限制空地之配置而予混合使用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2.04.01.台內營字第143753號

說明:

一、復貴廳72.02.16.(72)建四字第8917號函。

二、按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之丙種建築用地係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建築使用,建蔽率規定為百分之三十,其目的在保持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自然生態環境、本案建築基地,其位於計畫範圍內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者,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其為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之丙種建築用地者,如無違反該使用地之使用管制並能維護該地區自然生態環境時,得與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合併建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