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金融機構審核 作業涉及無有效契約處理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12.7.12營署財字第1121166987號函
說明:
一、依本署112年6月26日營署財字第1121151291號函(諒達)檢附會議紀錄結論續辦。
二、有關旨案係考量申請人可能誤填金融購名稱,為求審慎,請貴行(社、會、公司)以無有效貸款契約初判,並造冊通知本署負責審查人員確認。另依據上開會議紀錄結論,部分金融機構建議上述無有效契約之處理方式,金融機構得於查核系統上以其他代號註記取代造冊有案。
三、為簡化旨案處理方式,本案查核系統貸款情形審認項目業依上開建議增加「申請人於112年2月28日在本行有有效貸款契約(若無請選不通過)」。倘貴行(社、會、公司)初判案屬上開無有效貸款契約之情形,該審認項目為「不通過」,並以「不通過」送出。
四、承上,本署將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調該案件於112年2月28日所屬金融機構是否有自用(M)、非自用(L)、其他(2)購置住宅貸款之紀錄,並據以重新分派至應審核之金融機構進行審核作業。關於說明二無有效貸款契約造冊方式無須再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