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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市場用地建築高度之限制規定,請依所附會議紀錄結論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1.09.台內營字第276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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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為配合政府興闢公共設施用地,發揮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功能,並提高民間投資興建市場,關於市場用地之建築高度,如非屬容積管制地區且未經各該都市計畫另作規定者,根據本部70.06.30.台內營字第23566號_會議結論「(一)市場用地純係一種公共設施,與土地使用分區不同,是市場應不受其所在分區之限制。」之意旨,則市場用地之建築物高度,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三節之規定外,不適用同章節第二十三條住宅區建築物高度限制之單一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