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合照分戶之工廠建築,其畸零地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工廠專章檢討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11.07.營署建管字第1030067550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3年10月8日中市都建字第1030165023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之1規定:「作業廠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第一項單層樓地板面積之限制: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建築基地,符合直轄市、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定,其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無法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上述條文所列各款情形,係不受同規則同編第271條第1項有關「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之限制,同項後段「其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仍有適用。上述條文之建築基地尚無地號筆數之限制,惟多筆地號合併為一宗基地且符合上開第271條之1規定者,仍應以該一宗基地整體檢討符合上開第271條第1項後段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之規定,尚不得以該宗基地內各筆地號個別分戶檢討。至個案申請事實之認定,請逕依法秉權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