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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9.26營署宅字第1020061808號函

一、依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書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二)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本辦法第9條第2項:「前項資格審查及申請人年齡之計算,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條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第2點:「修繕住宅貸款利息申請案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以符合評點項目中加分條件申請加分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加分。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具備住宅法第4條第1項所定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另本署102年7月17日營署宅字1020044954號函示略以:「若申請人已於申請書表勾選具備加分資格,仍得補正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補正之證明文件日期為申請日後,受理申請期間者,亦屬符合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條件。」。

二、有關 貴局函詢申請人具特殊境遇家庭身分,惟未檢附相關文件,經通知補件後,於受理申請期限過後補附 貴府社會局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公文,是否適用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第1類優惠利率乙節,依上述相關規定,若申請人具特殊境遇家庭身分,惟未提出受理申請截止日之前當年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則無法適用第1類優惠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