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5.22.營署建管字第1040025080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4年4月16日府建管二字第1045305887號函。
二、本署95年8月21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12647號函載會議紀錄結論:「單棟或連棟式住宅,如一棟內僅有一住宅單位,並為總樓地板面積未達1500平方公尺且樓層數在5層以下之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於同一住宅單位內設置昇降機時,昇降機間得免按同編第79條之2第1項形成區劃分隔。」上開函所稱「單棟或連棟式住宅,如一棟內僅有一住宅單位」係指一棟內僅供住宅使用且僅有一住宅單位,所詢店鋪、補習班、照護中心均不適用上開號函。另為改善無障礙環境而增設之電梯,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