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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府函為彰化市西門口段五二八之十二、十三地號都市計畫「人行步道」,做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口連外通道使用,涉有違失等情乙案,有關建照核發執行疑義,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2.06.台內營字第9082373號

說明:

一、復貴府89年10月19日(89)彰府工管字第191876號函。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於89年11月20日邀集法務部(請假)、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請假)、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台中市政府(請假)、台南縣政府(請假)、高雄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本部法規委員會(請假)、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等相關單位開會獲致結論如下:

(一)營建署89年6月22日(89)營署都字第64504號書函第二點:「…查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係規劃供行人徒步使用之道路用地,除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不得行駛汽車」乙節,尚無限制建築基地一側鄰接人行步道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惟「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通行使用,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建築執照時應遵照辦理。

(二)營建署上開書函之解釋,是否溯及既往?涉關法令解釋適用原則,由作業單位彙整相關案例,另函請法務部表示意見,以資周延。

(三)現行各都市計畫規劃之人行步道用地,如有作汽車行駛使用之必要,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方需要,於辦理各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予以適切之變更,必要時,並得專案辦理。

三、隨文檢附上開會議紀錄乙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