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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92年4月17日研商建築基地內留設私設通路之迴車道及基地內通路寬度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05.22.營署建管字第0922907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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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案由一:建築基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三條留設基地內通路之寬度,得否以進出該通路部分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始應留設寬度六公尺之基地內通路;其餘通路即按其長度依規定檢討通路寬度,堤請討論。

決議:建築基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三條留設基地內通路之寬度,得以進出該通路部分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始應留設寬度六公尺之基地內通路:其餘通路按其長度依規定檢討通路寬度,如附圖一。

案由二:建築基地內私設通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條之一設置丁形迴車道,是否無須設於道路盡頭乙案。

決議:建築基地內私設通路,依建築枝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條之一設置丁形迴車道,該丁形迴車道得無須設於道路盡頭,如附圖二;並與案由一圖例併同另案函頒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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