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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與丙種建築用地,得否申辦畸零地合併使用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1.19.營署建管字第0970082166號

說明:

一、復貴府97年11月28日府工建字第0970321622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44條、第45條及第4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前條基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於不能達成協議時,得申請調處,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調處;調處不成時,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就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第一項範圍內之土地,屬於公有者,准照該宗土地或相鄰土地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讓售鄰接土地所有權人。」、「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貴府並依上開規定訂定「臺中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據以執行,另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5條第1項規定:「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空地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配置不予限制,但應保留空地面積應依照各分區使用規定,分別計算。」有關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與丙種建築用地得否申請畸零地合併使用,建築法尚無限制,其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核發,請依上開建築法、貴縣自治條例及個案事實,本於權責核處;惟其土地使用仍應依各使用地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上開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檢討辦理。

三、另檢送本部地政司97年12月24日地司發字第0970003765號書函,併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