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建築基地設定典權,該土地典權人申請建築時,是否需出典人之同意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63.06.05.台內營字第577518號
說明:
一、復 62.12.21.建四字第168056號函。
二、按物權之移轉、設定,非有完全處分權之人為法律上有效之意思表示,不生物權法上之效力。典權為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之權。因為民法第911條所明定。但出典人之不動產所有權,並未因出典而喪失,是典權之行使,亦僅設於原設定之權利範圍內為之。基地典權人於土地上起造房屋,係屬設定負坦行為之一,苟非原典權範圍之內或典權人巳依法律行為取得典地之所有權,則其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時,基於公益之立場,仍應提出典地所有權人之同意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