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關用地」得否指定供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與台灣省菸酒公賣局興建合署辦公廳

內政部79.6.12台內營字第八○九三○五號函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機關用地,係專供政府機關使用,私人團體不得使用,前經本部74.4.9台內營第三○二○一四號函規定在案。本案中小企業銀行與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經本部分別函財政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屬政府機關,依本部前函規定,都市計畫「機關用地」自得指定為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