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報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二第一項分別規定「應」徵收與「得」徵收工程受益費,何者優先適用乙案
行政院75.5.12台七十五內字第九七五二號函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為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之執行依據,屬特別法之一種,財政收支劃分法主要法意係供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調劑與分類,且屬普通法,徵收工程受益費,應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優先適用,本案仍應維持行政院七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台七十三內二○四一○號函釋示。
行政院75.5.12台七十五內字第九七五二號函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為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之執行依據,屬特別法之一種,財政收支劃分法主要法意係供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調劑與分類,且屬普通法,徵收工程受益費,應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優先適用,本案仍應維持行政院七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台七十三內二○四一○號函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