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已領得農舍建造執照施工中之農業用地,得否再與相鄰自有農業用地互為合併調整疑義1案,請 查照。
內政部函 104.01.06.台內營字第1030814749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03年11月28日水保農字第1031826957號函(如附件)辦理,並復貴局103年10月30日中市都建字第1030180921號函。
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其立法目的在於申請農舍建造執照後,有關法令未明文禁止分割,以致於常有農民於農舍施工中或領得使用執照後逕向地政單位申請分割為數筆地號,致與原申請興建農舍之地號、條件不同,甚至造成農舍與其坐落農地面積、比例不符法令規定等情形。爰增列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未經申請解除套繪不得辦理分割。先予敘明。
三、按本部103年10月30日台內營字第1030812392號函示:「有關已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2筆農業用地地界相連,如界址調整前後未增減原管制農業用地面積,且未變更農舍坐落位置或基地地號,亦無涉及解除套繪管制事宜,依地政法令規定得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界址調整」,經參酌本部前揭函意旨,旨揭已領得農舍建造執照施工中之農業用地,倘與自有農業用地互為合併調整後,農業用地面積、農舍用地面積及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等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未變更農舍坐落位置或基地地號,亦無涉及解除套繪管制事宜,如符合地政法令規定,自得依地政法令逕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合併、分割複丈及登記事宜,不因合併分割後面積互有增減而受限,並於合併調整後,依變更設計程序配合調整套繪管制範圍。
四、另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前揭103年11月28日函說明二稱:「本案農舍尚在興建中,若農舍坐落之該筆農業用地得與鄰地進行分割合併,其所依循之審查許可條件已生變動,爰其農民資格自應依規定重新審認」,請據以依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