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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中縣政府函為申請增建,以遭法院查封之鄰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共同壁協定書,可否據以准予發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12.29.台內營字第267899號

說明:

一、復貴廳73.12.07.建四字第301098號函。

二、按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有移轉,設定負擔,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力之行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此為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所明定、本案申請增建,其鄰地既經法院查封,依同法第113條準用於動產執行之規定,非經依法撤銷查封,主管建築機關不得逕憑債務人協定書給照准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