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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無障礙樓梯防護緣設置事宜一案,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5.01.04.營署建管字第1040083688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4年12月22日來函。

二、按「 防護緣:梯級未鄰接牆壁部份,應設置高出梯級5 公分以上之防護緣﹙圖303.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規範)303.4防護緣所明定,其設置目的係為樓梯使用之防護考量,其設置方式係以可達防護目的為已足,不限於扶手之內、外側或下方。至是否可達防護目的,涉屬個案事實認定,宜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就實際設置情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