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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之主要與細部計畫所採之比例尺與都市計畫釘樁工作之規定


內政部63.5.9台內營字五八六一八六號函
關於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所採之比例尺與都市計畫釘樁工作會議紀錄准予備查。惟工務(建設)及地政單位,辦理測量釘樁,地籍分割及指示建築線時,應密切配合辦理。 附註:63.3.15台灣省政府為研商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所採之比例尺與都市計畫釘樁工作會議討論決議紀錄卷。

一、對公共工程局測量規劃之三千分之一計畫圖視為主要計畫圖。

二、建設單位根據都市計畫圖(主要計畫)公布實施後,測量釘立中心樁,界樁完成後,將資料交由地政單位據予辦理套繪分割一千二百分之一地籍圖送建設單位再行校核該地籍圖相符後作為細部計畫圖,依法定程序核定該細部計畫圖後公布實施,再由地政單位據以辦理分割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三、釘樁成果圖送地政單位套繪時與套繪草案,送建設單位校核時,雙方均需慎重校對與主要計畫圖有否偏差,並研究解決。

四、原已核定實施之都市計畫,依上開原則於六十五年度完成細部計畫核定程序。

五、本決議擬專案報內政部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