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新竹地方法院對債務人○○○君所持有之建築執照假處分裁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5.06.10.台內營字第685449號
說明:
一、復65.05.12.建四字第54159號函。
二、按民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34條所為之假處分,純為犯法上債權保全程序。而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53、54、58、59各條所為之處分,則係本於民法關係所為之行政處分,基諸公法優於私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適用原則,自不受私法上假處分之拘束。
三、原附件退還。
內政部函 65.06.10.台內營字第685449號
說明:
一、復65.05.12.建四字第54159號函。
二、按民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34條所為之假處分,純為犯法上債權保全程序。而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53、54、58、59各條所為之處分,則係本於民法關係所為之行政處分,基諸公法優於私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適用原則,自不受私法上假處分之拘束。
三、原附件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