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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新竹地方法院對債務人○○○君所持有之建築執照假處分裁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5.06.10.台內營字第685449號

說明:

一、復65.05.12.建四字第54159號函。

二、按民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34條所為之假處分,純為犯法上債權保全程序。而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53、54、58、59各條所為之處分,則係本於民法關係所為之行政處分,基諸公法優於私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適用原則,自不受私法上假處分之拘束。

三、原附件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