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內政部令 96.02.26.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

一、增設廁所或浴室。

二、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