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縣大甲鎮公所函詢已核定公告徵收之工程受益費可否重新依工程施工標準之不同(如新築、拓寬、翻修等)劃分受益範圍及計算工程受益費疑義案
內政部96.1.15台內營字第0960800137號函
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5條、第6條規定,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有其應循之程序。另按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市區道路屬同一規劃系統之各路段工程,其工程受益費得合併徵收。但因路線過長時,「得」依工程施工標準之不同(如新築、拓寬、翻修等)之分界為分段線,分段計徵工程受益費。本案於開徵工程受益費時既已依屬同一規劃系統之各路段合併徵收方式辦理,並完成法定程序。開徵後,則不宜再以工程施工標準之不同為理由,重新開徵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