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執行疑義乙案
內政部91.9.24台內營字第091008663411號函
業經本部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邀集財政部、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等單位開會研商,獲致結論,應以權利價值評價基準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請查照。
內政部91.9.24台內營字第091008663411號函
業經本部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邀集財政部、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等單位開會研商,獲致結論,應以權利價值評價基準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