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許可之申請人為外國公司,其法人負責人印鑑章認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111.7.1營建管字第1110038727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1年5月18日111泳字第1110501801號函。
二、按本部105年8月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0958號函 : 「……查本署100 年7 月7 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2811468號函說明略以:『……經認許外國公司在臺設立之臺灣分公司既非法人,不得以該臺灣分公司及臺灣分公司之經理人為本國建築物之起造人。』是經認許外國公司申請建築許可時,應以該公司名義提出申請……經認許外國公司申請建築許可之法人負責人印章,得以外國公司認許表上所蓋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代之。」次按本署111年4月20日營署建管字第1110019369號函說明,上述外國公司負責人之國籍,建築法並無特別限制。
三、有關上開函釋所稱「外國公司認許表」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欄位, 查經濟部以107 年11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25000號公告,將原「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修正為「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並將印章欄位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外國公司申請建築許可之法人負責人印章,自得以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上所蓋之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印章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