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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領有我國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是否得申請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6.9.4營署宅字第1060056386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6年8月28日北市社障字第10642559800號函。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房屋租金補貼:......五、租賃房屋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方制度法第15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設籍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地方自治區域內者,為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及同法第16條第4款規定:「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四、對於地方......社會福利......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爰非設籍於貴市者自不得享有貴市社會福利之補助。

三、本案日籍人士雖具有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及身心障礙證明,惟未於本國設有戶籍,尚無法依前開規定申請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