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分戶牆設置規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12.06.12.營署建管字第1120033265號函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2年5月12日函。
二、按「分戶牆: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4款所明定,另同編第86條第1款規定:「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戶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之樓板或屋頂形成區劃分隔。」依第86條第1款規定區劃分隔之分戶牆,自應連接至該處之樓板或屋頂。至連棟式店鋪及辦公室各戶間,尚無規定分戶牆應具有防火時效,惟其分戶牆仍應連接至該處之樓板或屋頂,以確實分隔各戶間權利範圍。倘仍有個案認定疑義,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