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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注意事項」部分條文疑義

內政部76.11.2台內營字第五四二一二五號函
違反注意事項第十點各款,主辦工程機關「得」拒絕廠商投標,其「拒絕之期限」,應由各主辦工程機關視實際情況於招標須知內自行訂定。其通知期限內趕工或改善者,係指於期限完成趕工達到預定進度或完成改善而言。另同點第四款係指主辦工程機關對廠商違反合約所為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