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機械遊樂設施有關投保責任保險及保養、修護人員資格乙案,請依說明二會商結論辦理,並加強宣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4.01.19.台內營字第0940081203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93年12月3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8595號函附會議紀錄結論辦理。

二、案經本部於93年12月24日邀集相關機關、公會團體共同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有關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投保之責任保險,如其保險範圍已包含所經營之全部機械遊樂設施,且最低保險金額已達「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之規定者,自得免再依該辦法規定重複投保責任保險。

(二)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建築法第77條之3第2項第5款規定,負責機械遊樂設施經常性之保養、修護:

1.機械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考試及格者。

2.依電匠考驗規則規定,經甲種或乙種電匠考驗合格者。

3.室內配線、電器修復、工業配線、變壓器裝修、旋轉電機裝修、旋轉電機燒線、靜止電機燒線、升降機裝修、機械停車設備裝修、用電設備檢驗、機電整合、汽車修護、重機械修護、內燃機修護等之各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